GB/T13401-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
GB/T14383锻钢承插焊接管件;
GB/T 17185-1995钢制法兰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制定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基础性、普遍性的技术要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适应,并在相关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