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下列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具有户籍并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村民选举;(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申请参加选举并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经在户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