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至1999年3月,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正式阶段。现阶段的“依法治国”是治国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不仅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确定,而且载入宪法。
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再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富作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座。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坚持改革发展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坚持改革发展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会议报告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依法治国,在依法治国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至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的转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进一步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