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近海和远海捕捞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禁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他海上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网具控制指标审批发放。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商投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远洋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