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5)路边旗帜。设置路边旗总高度不超过2米。三角旗,竖长(高)不大于0.5m,底长(宽)不大于0.5m;正方旗竖边的长度(高度)不超过0.7米,底边的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活动场地周围和主路、辅路、便道外侧应设置刀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