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休养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管理企业和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并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洽谈、招商、参会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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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集资、摊派费用,增加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拘禁、收取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产,或者违反规定拖欠群众款项的;
(四)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的事项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