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1.2电子工业部(87)发8号文件。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安全规程》,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应以安全为基础,全面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3条所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建筑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都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或拆卸电气设备。
第4条本规程适用于10 kV及10 kV以下的供配电系统。35kV以上的供电系统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则
第6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高电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低电压:设备对地电压为250伏或更低。
第七条电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医生认定的妨碍工作的疾病;
2.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必须会触电急救和电气防火及灭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凡未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视为带电,不得因工作需要随意拆除或跨越围栏。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未经历过通电或放电,均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停电的,应当按照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是指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充电,或者一旦运行就可以充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管理范围内电气设备的性能、一次和二次图,并能熟练操作和处理事故。
第十三条变电站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只留下1人。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只能监视设备的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14条变电站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如下:
1.监控仪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正确果断排除故障和事故;
2.调整运行方式,根据负荷、设备状态、检修试验等任务,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运行任务;
3.认真、正确记录运行日志,按时复制规定的表格和报表;
4.做好负荷调节和节电工作;
5.做好设备缺陷和设备维护的检查记录,以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内的消防设备和常用工具;
7.做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变电站,外来来访者和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站内登记。
第十六条值班室应具备以下资料和仪器:
1.供配电设备运行模拟图和主接线图;
2.与现实相符的图纸;
3.合格的普通计量仪表;
4.临时照明工具;
5.常用电工、钳工工具和维修材料;
6.合格的安全设备;
7.电气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接班人应尽力为下一班创造有利条件,并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查看操作模拟图;
2.整理作业记录及上级和相关单位的联系业务和指令;
3.整理本班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记录,提出下一班应做的工作;
4.整理好图纸、仪器等。存放在值班室;
5.审核并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
6.完成清洁卫生工作。
第19条接班人应提前10 ~ 15分钟到达现场,详细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交:
1.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员未到;
2.继任者不了解情况;
3.事故期间或制动开关操作期间。此时工作应以值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员在值班班长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工作。
第21条交接清楚后,值班班长应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巡回检查一般必须由两人进行,其中至少1人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允许主管技术员、值班长和技术负责人单独巡视和检查设备。在巡视和检查时,一般不允许打开电气设备的遮栏进行工作。如果工作量不大,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打开遮栏或跨越遮栏进行工作:
1.带电部分在五线谱的前方或一侧;
2.人体到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为6 kV及以下≥35cm;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条件良好;
4.6 ~ 10 kV系统无单相接地现象。
第二十三条巡视检查时,应携带常用工具、穿绝缘鞋、手套、手电筒和笔记本等。,供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压设备接地时,室内4米以内、室外8米以内不得靠近故障点。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鞋;触摸设备外壳和框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五节倒闸操作
第二十五条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员或主管领导的命令进行,监护人应技术业务熟练。倒闸操作应由操作人员完成,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项操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倒闸操作顺序为:先合上电源侧刀闸,再合上负荷侧刀闸,最后合上具有灭弧能力的油开关或空气开关;断电顺序与上述相反。带脱扣安全操作,送电时先关边相,最后关中间相;与上述相反,停电时还应考虑风向,禁止使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使其带电。
第二十七条下列倒闸操作,必须在操作票上签字:
1.供电系统中变压器的并联和断开;
2.10KV高压设备有两次以上的倒闸操作。(对于上述重要操作,应由电力调度员或主管技术员签发操作票。)
第二十八条下列操作不需要操作票,但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1.电网负荷受限时停止输油开关或其他开关的单次操作;
2.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填写倒闸操作票时,要根据实际操作模拟图,填写主要内容:
1.操作任务;
2.发送者、接收者、操作者和监护人;
3.应该关闭和打开的开关;
4.应投退的保护和自动装置;
5.应拆除和安装的接地线;
6.重要的检修项目;
7.操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30条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并核对无误。执行过程中,监护人应对操作票下达命令,操作人员应准确执行。操作中有疑问时,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操作前必须向电力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标明“作废”字样;标有“已执行”字样的已操作。上述操作票应保存3个月。
第三章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确保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包括: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证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结束和电力传输系统。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三条下列工作应按顺序完成或执行:
1.部分或全部停电;
2.虽然设备不需要断电,但需要在带电设备附近遮盖,并应指出其他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抢修设备可以不填写工作票,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符合安全工作的要求并有监护人。
第34条工作票应由维护工作负责人用钢笔或原圆珠笔填写清楚,一式两份,工作负责人一份,值班人员一份。
第三十五条工作票应由主管技术员或动力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工作票中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是否必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整。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定;检查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值班人员已经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工作前向员工解释安全事项。
3.工作许可证持有人(值班员):负责审查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整;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查是否有断电设备突然来电的危险;如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问清楚,必要时要求详细补充。
4.工作班成员:互相关心,互相监督,严格按照安全规定工作。
第二节工作许可证制度
第37条工作许可证(值班人员)还应:
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用手触摸试验,证明检修设备无电压;
2.指出带电设备的位置,并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注意事项;
3.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完成上述许可程序后,即可开始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擅自改变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改变检修设备的连接方式。工作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39条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时,应保留一切安全措施(以不妨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为原则),不得重复签发工作票。但在下一项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会与值班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然后才能开始工作。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40条工作负责人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清楚说明工作任务、工作范围、注意事项和带电部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认真监控工作人员的安全,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工作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时,应当指定监护人代替,并向代替者说明有关事项,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在两地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可以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到另一地工作,但必须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第四节工作结束和电力传输系统
第四十三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疏散所有人员,确保工作设备能够安全送电,然后与值班人员办理工作手续。
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提出的结束工作申请后,应检查工作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后,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注明工作结束时间,并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在工作票手续结束前,值班人员不得接通检修设备。工作休息期间,如有紧急需要送电,必须按照工作负责人的确切通知送电,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安全措施已拆除,电气设备符合要求。
第四十六条填写完毕的工作票应保存3个月。
第四章确保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47条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查电力;
3.安装接地线;
4.悬挂标志,安装护栏。
以上措施应由值班员执行,并有监督人。
第一节断电
第四十八条工作场所必须断电的设备如下:
1.维护设备;
2.距离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小于35厘米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五线谱后面或两边;
4.无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四十九条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相关电源,停电时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禁止带负荷切换隔离刀。
第五十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停电前与水泵站、医务室、锅炉房等重要供电单位联系,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节用电检查
第51条测试笔必须符合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在使用测试笔之前,应在带电设备上进行测试。(用6 kV以上的电验电时,禁止接触带电体。)确认测试笔完好后才能进行。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不允许根据电压表和信号灯的指示判断是否有电。
第三节接地线安装(包括短路线)
第五十二条验明设备无电时,应立即对检修设备放电,并将三相接地短路。当有几个方面的工作设备可能来电时,应挂几组接地线。接地线要挂在工作人员看得见的地方,但不能挂在工作人员面前,防止突然打电话时工作人员被烫伤。
第五十三条安装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安装时先接接地端子,再接导体端子,接触必须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上述规定相反。安装和拆卸接地线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
第五十四条接地线应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由多股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裸铜线制成。接地线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的地方。
第四节悬挂标牌和安装围栏
第五十五条在一旦闭合就能向工作地点送电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手柄上,“闭合时,任何人不得工作!”招牌;如果有人在线上工作,“不要关门,有人在线上工作!”应挂在线路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手柄上。标志、标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票或工作票的规定进行。
第56条“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准送电;“禁止关闭”标志表示运行中的设备不允许关闭,两者不能一起使用。
第五十七条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置临时围栏;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应悬挂“停止,高压危险!”工作场所两侧和相对两侧的围栏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招牌。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拿走悬挂的标志牌、安装的围栏、接地线等任何安全设施。如果上述安全设施影响其工作,他应在改变前征得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五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五十九条在设备带电部分或运行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工作,称为带电作业。
第60条电压等级在6 ~ 10 kV及以上的设备上不准带电作业,但可以低压作业。带电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带电作业时,应扎紧袖口,使用安全的绝缘工具进行作业。不允许手直接接触带电体,也不允许身体同时接触两相或地面。
第六十二条站在地面上的人不得与带电作业人员直接传递物体。
第六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
1.阴雨天气;
2.防爆、防火和潮湿场所;
3.在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外壳上;
4.在同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未切断,上层线路或上层未切断,没有防止上层误触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架空线路和电缆作业
第六十四条在架空线路、电缆上作业,应当有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五条。先检查木杆的根部。1/3以上腐朽或空心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六十六条电杆竖立、夯实前,禁止在杆根掏空的情况下推杆作业。
第六十七条上杆前,工作人员应检查安全带、踏板、脚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并戴好安全帽。选定踏板位置后,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系在横担或瓷瓶上。电杆上需要的材料和工具不允许抛掷,要用绳子吊起。
第68条在承重、转角、拉力、终端等电杆上作业时,应检查是否平衡(特别是断开后),否则应有临时拉线或撑杆防止倾倒。
第六十九条下雨或雷雨即将来临时,严禁推电杆作业;在电杆上工作的人应该立即从电杆上下来。
第七十条在电杆上放线、紧线时注意行人、车辆,在交通要道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在埋有电缆的地方进行破土施工时,应得到机动处的批准,并有专人监督。挖掘出的电缆应保护好,移动时应切断电源。工作时应小心防止电缆受损。电缆胶煮好后,要有专人看管。工作人员应戴帆布手套、鞋套和防护眼镜。
第七十二条在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混合环氧树脂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七章高压设备二次系统工作
第七十三条继电保护试验和仪表校验,一般应在设备断电后按工作票执行。
第七十四条电流(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应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装置。
第75条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不允许开路运行,这会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十六条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不允许短路运行,短路运行会危及设备安全。
第8章电力电容器的工作
第77条在电力电容器上工作时,必须切断电容器电源,采取安全措施,并悬挂标志。工作前,电容器应完全放电。
第七十八条380伏电容器放电装置必须齐全、完整、可靠;10 kV电容器放电电压互感器的一次回路不得与其他设备连接。
第九章临时供电装置
第79条临时供电装置适用于安装10千伏及以下的临时电力设施。临时供电是指由于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无法设置正式的、永久性的供电设施,两者都称为临时供电。
八十临时供电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用户单位填写《临时供电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电力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电源的使用寿命一般为30天。拆除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否则,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厂部处理。
第八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使用的电焊机、搅拌机、卷扬机和现场照明,由施工部门按工期申请,经批准后占用,到期拆除。
第八十二条临时供电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整体性好的橡皮线,在室内沿墙敷设,高度不应低于2.5米。室外过马路时,不应小于4.5米。不准利用暖气、水管等煤气管架设电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装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的标志。
第八十三条架空线可以使用木杆和横担。除满足机械强度外,木杆的顶端直径一般不小于下列值:
10千伏150毫米
1千伏以下120毫米
第八十四条架空导线的截面不得小于下表,但安全载流量除外:
架空导线最小截面单位:平方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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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引导线类型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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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千伏│ 0.4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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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线1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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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线│ 25 │ 10(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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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芯铝线│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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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当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180 KVA时,可采用熔断器保护,并配有二次计量。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应有围栏保护,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八十六条低压电表和计量装置可以是立式或表箱式。当分路在两路或两路以下时,不需要设置主制动。
第八十七条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如启动器、开关、按钮等。)露天安装,应有防雨措施并安装牢固。
第八十八条移动电气设备和器具,应使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电源连接应使用开关和插座。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3 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配有完整的起动设备和可靠的接零保护。
第八十九条手持电动工具和行灯等电器,应当根据使用场所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者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为双线圈,
初级和次级应由保险丝保护。
第九十条临时照明和节日灯安装要求:
1.办公室、工棚和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采用橡皮线,灯具离地不低于2.5m
2.灯头与可燃材料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射灯、碘钨灯等高热灯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500mm;
3.露天使用防水灯头,与主线连接时,其触点应错开50 mm以上;
4.节日彩灯导体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除了满足安全载流量。导线不应直接受力,导线的所有支架应安装牢固。
5.节日灯笼,当离地高度小于2.5米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章事故处理和管理
第九十一条电气事故处理原则: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消除事故根源,消除对人员和设备的危险;
2.尽一切可能保持设备运行;
3.尽快恢复断电设备。
第九十二条电气事故的处理应在值长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值长应坚守岗位,组织事故处理。
第九十三条事故使开关跳闸时,值班人员应先检查开关保护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可送一次电。送电时,他们要注意仪表,设备有无异常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合上开关,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送电。当油开关断开三次时,应立即拆卸触点。
第九十四条当变压器过负荷,温度升高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换负荷或投入备用变压器,保证正常供电。
第九十五条当有高压单相接地信号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信号反映迅速查找接地点,并及时处理。接地故障查找期间,设备可以继续运行,但此时非故障相对地电压会增加3[1/2]倍,值班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九十七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填写事故报告,由值长签字,一份交电机部,一份交生产部。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处理事故的全过程;
2.设备损坏、停电范围和时间以及恢复送电的时间;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保护设备动作的识别;
5.事故情况分析和未来对策;
6.处理事故的人员姓名和填写报告的人员姓名。
第二章XI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