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
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簿。
农村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户口。
户口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