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排斥供应商。
第一条是指企业法人。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法设立。第二,设立法人的程序必须合法。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始终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约表现良好,一般说是用户信赖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能够真实、全面地按规定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物资和技术基础,要求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以抑制部分供应商通过逃税、缴纳社保基金等方式降低成本。
第五条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犯罪、走私、欺诈记录。这是从社会发展和国家责任的角度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