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人防工程)的通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2000]31号文件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设、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采矿工程、人防工程、广播影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强制性条款中的所有规定都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