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或者其他帮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赡养或者扶助。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失能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此外,对赡养的内容、形式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副食品和家用燃料的供应;
(二)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的供应;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为疾病提供治疗,照顾生活不能自理者;
(五)处理丧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