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写在正文右下方,也叫签名。发证机关一般应写全称。也可以盖章,不用发证机关写。公文末尾年、月、日中间加盖公章,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的有效凭证。
以电报形式发出的正式文件,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印章离正文2mm―4mm,日期印在中央。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集法,即只在书写日期上压下弧;印章下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法,即在书写日期上压印章的中心线。
盖章是签发机关负责公文生效的凭证。应按GB9704-88《国家标准》执行,并正确、清晰地在书写日期上盖章,使书写日期在正文之上、书写日期之下4 ~ 7个字,俗称“同年盖月”。
公文印章扩大的要求:
公文中有签发机关签名的,应当加盖签发机关印章,并与签名机关一致。带有特定签发机关标志的一般公文、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签发机关:签发机关,又称签名,应写在正文的右下方,与正文留出适当的空间以便盖章。发证机关应写明全称,以示严肃和负责。以机关* * *名义书写时,应冠以职务和身份。
领导机关签发的大量公文,由于使用了规定格式的公文标题,并由机关交通工具递送,所以不加盖印章也是有效的。
百度百科-公文格式
百度百科-官方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