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操作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可能对作业人员、他人和周边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作业和人员的范围包括:
(1)用电做作业。包括发电、输电、变电站、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维护)和测试人员、矿山电气装配工。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操作。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电缆工、信号指挥、安装维修工。
(四)驾驶企业机动车辆的。包括在企业的码头、货场等生产经营区域和建筑工地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5)攀爬和架设工作。包括登高2米以上的架设、拆除、维修工人,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洁工人
(6)锅炉运行(包括水质试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装罐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员、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运行。包括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和维修工。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工。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扇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井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工。
(12)矿山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员、气体检查员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包括卷扬机工、绞车工(上山下山)、固定皮带机工、信号工、罐(钩)工。
(14)采矿(剥离)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岩耙司机和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援行动。
(16)危险品操作。装载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员和保管员。
(17)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他经营。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适合本工种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