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强制隔离戒毒实施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策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