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末,老容止和男友法子英先后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等地实施暴力犯罪,因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1999 65438+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老容止一直隐姓埋名,潜逃在外。10月28日,2019165438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3年的老容止落网,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自该案发生和老容止被判刑以来,20多年过去了。对于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长。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法、证据要求都和现在不一样。此外,案件和证据类型非常复杂,难以查明事实。该案涉及老容止、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四项犯罪事实。其中,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是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犯罪事实,而该事实的被害人刘也是该系列案件的唯一幸存者。作为亲历此案的被害人,刘是关键证人。2019 12 12,南昌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之前没有认定事实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所以没有移送起诉。“另外三起案件的受害者都已经死亡。常州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有没有可能没死?”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了新的调查方向。根据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当年常州案的被害人刘。“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也没怎么交流。”根据刘的陈述,老把他的四肢牢牢地绑在扶手椅上。时隔20多年,刘的肩膀上依然留有铁丝留下的疤痕。“我听到柜台前的女士对持刀男子说,‘我去他妻子那里拿钱。如果我一个小时内没回来,你就杀了他,自己跑吧。拿刀的人说:“好。”他们沟通这些事情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协商的过程。“这是老容止和法英共同犯下的第三起罪行。唯一的幸存者刘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即老以假身份“坐在舞台上”寻找富有的目标,两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一个罪名都是两人共同选择的。作案地点和目标都是一样的。开展自补侦查,还原案件真相。在最后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实中,为了迫使被害人尹某就范,法英残忍杀害了无辜的第三者陆某,两人胁迫尹某写下纸条让其家属配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在调阅该院法英案案卷时,发现尹手写的纸条上可能有他人添加笔迹,怀疑是老所为。在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鉴定笔迹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人员得出结论:笔迹为一人所写,可能受心态影响略有不同。为解开疑点,办案组自行开展补充调查,并将证据移交江西省检察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书检验鉴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笔迹进行检验,并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书检验系专家咨询。通过特征比对,他们一致认为,送检纸条的笔迹与公安机关查获的老容止笔记本上的笔迹、老容止案发后书写的实验样本笔迹为同一人所写。在随后的讯问和审讯中,老容止承认自己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等威胁性话语这证明老容止是主观的、恶毒的。”检察官说。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经过调查,发现案发现场的房间很小。老卧室与鲁被害厨房的距离只有3.1米,老辩称当时不知道情况。”在这个距离之内,老容止应该非常清楚房间里的一举一动。“亲自审查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庭审中,老容止承认了抢劫、绑架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了故意杀人的部分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并不知情。在四项犯罪事实中,老容止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的焦点更多的是在最后一个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是在这里被捕的,那么在这个事实中,是谁杀害了被害人尹呢?这也是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根据办案检察官梳理出一条时间线:法子英交代,7月23日上午离开出租屋时,他将尹交给老看管,并交代如果在12之前不返回,老就要杀死尹。该供述与尹笔记记载的日期、时间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一致。7月23日11: 30,法子英被抓获。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发子营和老的出租屋内发现尹和陆的尸体。鉴定意见显示,尹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老容止辩称,他是22日晚离开出租屋的。这与存档的证据相矛盾。另外,在法子英和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多少人。律师告诉法英已经死了两个人,问法英:“你是不是杀了尹?"法英回避了这个问题,说他不想谈这个。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说明当时法英并不确切知道尹是否已经死亡。在讯问阶段,针对公诉人关于是谁杀了尹的问题,老当庭向法庭供认:“不是我杀,就是应杀,只有我们两个人配合,没有第三个人作案。“在这种情况下,老容止通过杀人直接威胁被绑架者。在法英带给被害人妻子尹的纸条上,老亲笔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等带有死亡威胁的内容。本案证据表明,老具有杀害尹的动机、时间和空间条件。
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院认为,老容止对7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从老容止与法英四次作案的行为来看,他们在一系列案件中存在着整体上的合谋。从控制、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两人相互配合,通过捆绑、持刀威胁被害人,直接威胁其生命安全;从老容止的辩解来看,其实他的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是矛盾的,不合理的。同时,两人共同占有、控制犯罪所得财物,共同逃亡三年,共同生活,靠挥霍犯罪所得生活。老容止和法子英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两人均为主犯。被别人威胁?老容止承认他有机会逃脱。“20年来,我一直害怕面对黑暗的生活。我很害怕。我拿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我就去坐舞台。我真的无意杀人。我也是受害者,长期遭受身体和心理的折磨。”老容止极力辩称,他是被法英胁迫参与犯罪的,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然而,结合老容止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和她在法庭上的供述,她为自己免受胁迫辩护的逻辑是充满矛盾的。这些都是公诉人当庭指出的:老容止一方面说法英不人道,对她严刑拷打,另一方面又说子英带她上班,家里洗衣做饭都是法英做,自己不会做饭;一方面说子英对亲近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子英强迫自己坐在台上;他一方面说自己在作案过程中不懂得杀人,甚至在作案后打电话给法英保护自己,让他先走。另一方面,他说他和家人受到了法英的死亡威胁。他一方面声称自己是受害者,希望法子英早点落网。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共同生活、共同犯罪的三年时间里,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法子英被抓后,没有及时投案自首,澄清事实。反而匿名潜逃各地。“我撒了很多谎。我想诚实,做一个好人。我想做出补偿。我不屑做这些事。我鄙视通过不正当手段赚钱的集团。”庭审中,老容止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和赚钱的能力,称自己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事实是,每次抢钱都是她先走,和法子英相依为命。合肥的事后,她去重庆找法子英。据老容止供述,重庆被他们视为“大本营”,不会在重庆作案。客观证据方面,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老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刘表示,两人在作案时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相互协商,并未感觉到老受到了恐吓。日常生活中,老容止在娱乐场所工作,行动自由。每次他们抢劫财物,老容止都会先拿走,所以法英很难对其形成个人控制。特别是寻找、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老容止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沟通,主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实现的,这是别人强制所永远无法实现的。“你有机会逃脱吗?”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是这样问老容止的,她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与法子英作案的三年时间里,老容止有无数次逃脱的机会,但她还是继续与法子英合作,一次又一次作案。因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老容止作为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被胁迫犯罪的辩解,无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上,都不能成立。老容止不构成被胁迫的共犯,而是共犯,与法英具有相同的主犯地位。逃亡23年后,老容止的双重生活
9月9日,在公诉人席上审理老容止案。公诉意见用四个极端来描述此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深。检察官指出,每一个犯罪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了人性的底线。7名被害人的死亡,不仅摧毁了几个家庭,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被害人熊的母亲因不堪承受儿子一家三口惨死的打击,在案发当年去世;被害人的姐姐张赡养、照顾瘫痪在床十余年的父母;受害人的妻子陆是一名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失去了家庭唯一的“支柱”。20多年后的今天,由于老容止等人的犯罪行为,许多受害者家庭的巨大阴影仍然无法消除。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老容止,出生在江西省九江市石化系统的一个普通家庭。她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受到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喜爱,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中专毕业后,她被分配到当地一所小学教书。如果她脚踏实地地工作,她可能会有一个稳定而幸福的生活。“无论我走到哪里,人们都认为我是一个知识女性。”“我很热爱生活,热爱生活的人都是积极向上的。”“我这辈子没和谁吵过架,对谁都好。”这是老容止对自己的描述。然而,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法律和人性底线的丧失,使她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给自己带来了一个毁了的人生。该案无疑是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一大悲剧,也是老容止的生活和家庭的一大悲剧。被通缉后,老容止隐姓埋名,逃避侦查,用多个假身份在多地游荡,最后定居福建厦门。在厦门,老容止变成了“雪莉”和酒吧海报上的女孩。在所有的浮华和喧嚣中,她似乎过着“正常”的生活。对于被害人陆家属提出的1.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老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自己只有3万余元的存款。检察机关认为,老容止虽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实际上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容止等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的,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已构成绑架罪。老容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老容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常州被绑架的事实,属于坦白。老容止故意杀了五个人;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具有入室盗窃的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有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老容止犯数罪,应依法惩处。所有伤害生命的行为都没有正当的理由。老容止被提审,一审判决尘埃落定。老容止向法院提起上诉。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剪影。我们相信,犯罪的真相可能会被掩盖一段时间,但不会永远消失,一切都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