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权。
车站30米范围内不设公交专用道,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原文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政税收支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口译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解决人民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尾气控制等情况,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禁止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交优先通行权利。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遮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要摆摊设点或堆放物品,妨碍公交站台的使用。在公交车站及距站牌30米范围内,其他车辆不得停车。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道或者在公交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原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口译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线网和站点选址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和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乡便捷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调查和客运线路调查,优化公交线网,合理调整公交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条例》还要求,在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居住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区、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标准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司机的准入门槛
原文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口译
城市公共交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确保乘客享受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有合理可行的经营计划,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与经营计划相适应的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等营运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和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并安装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条例》还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公交车司机的素质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明确公交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公交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史;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时间、频率的调整将提前公布,票价将依法听证。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布。
口译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停靠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行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路线、地点、时间的,建设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因道路、桥梁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并依法举行听证会。
《条例》还规定,五类旅客免收车船费。
5.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车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确保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和设备完好。
口译
城市公共交通是向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密度高等特点。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根据《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车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确保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当出现危及运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营的;强令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工作。
6.营造文明安全的乘车环境。
司机和乘客要规范服务,乘客要遵守乘车规则。
原文
及时准确报告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口译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文明安全驾驶。按要求携带和佩戴相关证件;按照批准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运营,并依次停靠车站,不得中途停车、滞留车站招揽乘客,或者中途落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靠上下乘客;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执行优待或免费乘坐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
违反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站点招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随意停靠站点外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者未及时准确报告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条例同时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包括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宠物。乘客违反本规定,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可以拒绝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强行登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交通优先考虑人们的出行,更加方便。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有了很大发展。据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113家,从业人员约37300人。运营车辆总数超过1800辆,年客运量达到24.75亿人次。
同时,发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主要问题。我省公交发展指标如公交运营车辆数量、公交专用道长度、公交卡客户数量等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规划不完善,车站设施建设滞后,线路设置不合理;公交企业普遍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补贴机制;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低,公交车司机的流失也很普遍。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全国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情况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总结我省实际工作经验,突出地方特色,通过立法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路权保护、用地安排、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进一步加快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
立法规范只是走进爱人之路的第一步。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会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工程,只有政府部门主观重视,客观提供资金保障,辅以现代化智能建设手段,城市公共交通才能步入爱阳路的发展轨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